兩邊合夥承包工程,卻因工錢分配問題產生矛盾。男人高某遂在酒後攜多人夜闖合夥人——河南省湯陰縣韓莊鎮董莊村村民杜一舉家並產生打鬥。其間,高某被杜一舉砍傷頭部,後經判定屬重傷二級。
2023年4月14日,湯陰縣法院一審判定杜一舉犯成心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另案處理的高某被判犯不合法侵入住所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一審判定後,杜一舉不服提起上訴,高某則認罪認罰並未上訴。
針對杜一舉一案,一審辯解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解,稱杜一舉的行為是為防止本身及家人的合法權益遭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對高某采取的防衛辦法,契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歸於正當防衛,應當免於處分。一審法院則以為,杜一舉砍傷高某,歸於阻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形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顯著超過必要極限,形成嚴重危害,構成成心傷害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近來,新黃河記者從杜一舉的二審辯解律師處了解到,現在,此案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其相同為杜一舉作無罪辯解。
家中遭人酒後夜闖,兩邊起肢體沖突據杜一舉父親介紹,2022年2月9日案發當晚,高某給在家的杜一舉打電話,杜一舉沒接,對方又給杜一舉妻子打電話,要求杜一舉出來說清二人之間的經濟膠葛,「一開始他們在(我家)門口鬧,兒媳婦出去讓他們走,他們不走,跟著兒媳婦進來(家裏),我兒子聽見他們在吵,就出來了,然後他們就打我兒子,兒媳婦往屋裏跑,我媳婦和我出來後,他們就打咱們。」
「叫他出來,你叫他出來,叫個女人接電話,叫他出來。」杜一舉父親向新黃河記者供給的一段電話錄音顯現,案發當晚,高某一方致電杜一舉妻子,電話中不斷敦促杜一舉出來。
杜一舉妻子曾作為證人出現在判定書中。據其證言,杜一舉曾與高某同在一家公司作業,二人作為搭檔期間,合夥做過一個小工程,但杜一舉遲遲未拿到工錢。「2022年正月初六(2022年2月6日),高某給杜一舉分錢,但沒有給夠咱們應得的錢,兩個人由於分錢的事產生膠葛。」杜一舉妻子表明,杜一舉「或許給他們原來公司的領導和搭檔說這件事了」,此舉引發高某不滿。
法院判定書顯現,杜一舉供述稱,他與高某承包工程,「掙了2000元,應該分給我1000元,高某只給我500元」。爾後,杜一舉把此事反映給高某地點公司相關人員。案發2022年2月9日晚,高某一向給他打電話,稱要來對賬。「對方三個人在我家院裏和我打了起來,後又進來兩個人,也和我打起來,我爸媽從屋裏出來攔,他們又打我爸媽,我一看打我爸媽就急了,順手從地上拿起我家的一把斧子,朝著人群亂掄判定書中,高某則表明,案發當晚,他與數名朋友喝酒吃飯後,「想到和杜一舉之間的經濟膠葛有點窩火」,後將此事奉告朋友並一起前往杜一舉家,「剛進到院裏,杜一舉的父親就讓咱們滾出去,並推咱們,咱們就和杜一舉的父親打了起來,杜一舉看到後就過來和我打,杜一舉從門後拿了一個東西打到我頭上,我被砍後坐到地上一方被判成心傷害罪,一審獲刑兩年湯陰縣法院刑事判定書顯現,因涉嫌犯成心傷害罪,杜一舉於2022年3月31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6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於湯陰縣看守所。同年10月11日,湯陰縣檢察院指控杜一舉犯成心傷害罪,向湯陰縣法院提起公訴。
湯陰縣檢察院指控稱,2022年2月9日晚,被害人高某因與被告人杜一舉之間的經濟膠葛數次電話聯絡杜一舉,23時40分左右,高某等人到杜一舉坐落湯陰縣韓莊鎮董莊村的家鄰近,杜一舉妻子出來後,高某、徐某和張某三人跟隨其進入杜一舉家院內,高某與杜一舉、杜一舉父親之間產生言語爭執,繼而兩邊產生打架。期間,杜一舉運用斧子將高某頭部砍傷。經判定,高某頭部損傷屬重傷二級。
湯陰縣檢察院以為,被告人杜一舉成心傷害別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冒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成心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定書中,湯陰縣人民法院以為,被告人杜一舉砍傷被害人高某,歸於阻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形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顯著超過必要極限,形成嚴重危害,構成成心傷害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建立。鑒於杜一舉的行為歸於防衛過當,且被害人有嚴重過錯,對杜一舉依法應當減輕處分。杜一舉照實供述首要犯罪事實,可從輕處分。
2023年4月14日,湯陰縣法院一審判定杜一舉犯成心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一審判定後,杜一舉不服,向安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另一方犯不合法侵入住所罪,獲刑十個月湯陰縣法院刑事判定書顯現,與杜一舉產生沖突的高某因涉嫌犯不合法侵入住所罪,於2022年6月21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6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羈押於湯陰縣看守所。同年10月11日,湯陰縣檢察院指控高某犯不合法侵入住所罪,向湯陰縣法院提起公訴。
湯陰縣檢察院指控稱,2022年2月9日23時40分許,被告人高某夥同張某、徐某等人私行進入湯陰縣韓莊鎮董莊村杜一舉家中並經對方要求還不脫離,隨後高某等人與杜一舉、杜一舉父親等人產生打架。打鬥中,高某被杜一舉用斧子砍成重傷;張某、徐某、杜一舉、杜一舉父親受輕微傷。
湯陰縣檢察院以為,被告人高某不合法侵入別人住所,其行為冒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不合法侵入住所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高某認罪認罰,主張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該案經湯陰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不合法侵入別人住所,其行為構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建立。對高某辯解人提出高某不構成不合法侵入住所罪的辯解定見不予采納。庭審中,高某能照實供述自己的罪過,願意接受處分,對其可以從輕處分。公訴機關的量刑主張適當。
2023年4月19日,湯陰縣法院一審判定高某犯不合法侵入住所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近來,新黃河記者從高某處獲悉,一審判定後其認罪認罰並未上訴,並表明不肯再對此案發表定見。
是否歸於正當防衛?律師、法院各持觀點新黃河記者註意到,在杜一舉一案一審庭審中,兩位辯解律師皆為其作無罪辯解,以為杜一舉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辯解律師金磊以為,杜一舉的行為是為防止本身及家人的合法權益遭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對高某采取的防衛辦法,契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歸於正當防衛,應當免於處分。另一名辯解律師殷誌浩則以為,高某等人酒後深夜11點多強行闖入杜一舉家中,毆傷杜一舉及其家人,杜一舉懇請對方脫離,對方不予理會,高某等人對杜一舉及其家人構成了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慌亂之中杜一舉為維護家人而自衛,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法院判定書顯現,對杜一舉及辯解律師提出「杜一舉行為歸於正當防衛的定見」,一審法院未予采納。
一審法院稱,經查,根據在案證據證明,案發時,高某等人深夜進入杜一舉家中,經杜一舉一方要求脫離而不脫離,高某一方的行為歸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之後,兩邊產生爭吵、打架,侵略行為呈現升級趨勢,具有必定的風險性,因此杜一舉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一審法院進一步稱,高某進入杜一舉家的意圖是為了和杜一舉對賬,且在進入杜一舉家中及兩邊互毆過程中,並未帶著、運用任何器械,沒有危及杜一舉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顯著風險。面臨不法侵害,杜一舉可以阻止或報警,但卻挑選運用斧子擊打高某頭部,形成高某重傷。綜合整個案情,杜一舉的防衛行為及形成的後果與所維護的權力比照上相差懸殊,其防衛行為顯著超過了阻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極限,並形成嚴重危害,歸於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承當刑事責任,構成成心傷害罪。
近來,新黃河記者從杜一舉的二審辯解律師李帥欣處了解到,杜一舉至今仍堅稱自己的行為歸於正當防衛。現在此案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與此同時,二審辯解律師相同挑選為杜一舉作無罪辯解,以為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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